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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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4屆第2次臨時會報告事項
類別 法規
編號 10
提案單位 高雄市政府
承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單位
連署人
案由 檢送本府111年11月10日高市府都發更字第11135102200號另發布訂定「高雄市未劃定更新地區自行劃定重建更新單元標準」,請查照。
說明

壹、訂定理由:

依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經劃定都更新地區,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按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另主管機關訂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經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並定期檢討修正。

本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評估指標,明定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之「高雄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六條及其附表「高雄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重建都市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表」,惟該附表內容已有部分不符現行法令,且制定時未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為使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法規符合修正後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爰修正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並刪除該附表,增訂授權主管機關另訂「高雄市未劃定更新地區自行劃定重建更新單元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經檢討原附表所定之十二項評估指標後,明定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之具體認定方式,以作為本市自行劃定重建更新單元之依據。

貳、訂定重點: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申請於未劃定更新地區自行劃定重建更新單元應符合之規定。(第二條)

三、申請跨街廓更新單元應符合之要件。(第三條)

四、本標準之施行日期。(第四條)

辦法
備註
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4屆第1次臨時會
決議日期:112-02-22
准予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