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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制度法第54條第1項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議會應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為因應內政部於110年8月4日修正發布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10條、第17條及第19條條文,刪除地方民意代表去職應報自治監督機關備查及函知同級地方行政機關之規定、變更地方立法機關正、副議長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或出缺之處理程序,是本自治條例亦須隨同修正相關條文。
請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