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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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四次定期大會議長交議市政府提案
類別 財經
編號 1
提案單位 高雄市政府
承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相關單位
連署人
案由 請審議有關本市「大社區觀音山市集等33處攤販臨時集中場」申請設置一案。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第7、8、9條規定辦理。

二、旨案33處攤集場分別於附件所示辦理公開閱覽30日及召開33場工作小組會議及10場審查小組會議辦理審議,並作成准否之決議,其中同意設置之23處攤集場設置計畫書業依工作小組及審查小組會議修正完成確認。

三、旨案33處經本府攤販臨時集中場審查小組審議結果如下:

(一)三民區松江早市、建興早市、大社區觀音山市集、青雲宮夜市、大樹區久堂夜市、鳳山寺夜市、小港區桂林夜市、仁武區福清宮夜市、左營區埤子頭早市、阿蓮區阿蓮夜市、前金區大立早市、前鎮區德昌夜市(週二場)、梓官區蚵赤夜市、智信夜市、湖內區圍仔內夜市、鳳山區兵仔市集、五甲國宅早市、五權南路市集、中山夜市、鳳山自強夜市、南光街早市、國光路夜市、鹽埕區鹽埕埔夜市等23場同意設置。

(二)前鎮區民興早市、瑞北夜市、鳳山區鳳山大市集、文聖街夜市、海洋路夜市、岡山區後紅夜市、燕巢區燕巢夜市、橋頭區隆豐和夜市、白樹夜市、楠梓區楠都夜市等10處攤集場未獲同意設置。

四、本案業經本府109年11月24日第501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

提請審議。

備註
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9-12-14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9-12-16

送大會公決。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三屆第四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9-12-22
市政府審議同意設置之23處攤集場,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