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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墊付案係依據「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44點第4款及第6款、第45點及第46點規定辦理,並業經本府113 年2月27日第665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二、依據文化部113年2月5日文藝字第1133003169號函同意補助本府文化局350萬元,連同本府需自籌之配合款150 萬元,因未及納入113及114年度預算,應業務執行需要,請准予以墊付方式先行辦理,俟113年追加(減)預算或114 年度編列預算轉正。
三、檢附本案預算提請先行墊付執行計畫明細表、文化部同意補助函文及計畫書各一份。
敬請審議。
同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