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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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4屆第3次定期大會報告事項
類別 法規
編號 36
提案單位 高雄市政府
承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單位
連署人
案由 檢送高雄市政府113年4月1日高市府都發更字第11331282400號令發布訂定「高雄市都市更新範圍內公有土地一定規模及特殊原因認定準則」,請查照。
說明

 高雄市都市更新範圍內公有土地一定規模及特殊原因認定準則總說明

壹、訂定理由:
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經劃定或變更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於本條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擬訂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面積或比率達一定規模以上者,除有特殊原因者外,應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方式之一辦理。其一定規模及特殊原因,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為落實執行本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案件,並保障民眾權益,爰訂定本準則。
貳、訂定重點:
一、本準則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準則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明定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所稱「一定規模」之認定方式。(第三條)
四、明定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特殊原因」之認定方式。(第四條)

五、本準則施行日期。(第五條)

辦法
備註
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4屆第5次臨時會
決議日期:113-06-12
准予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