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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政府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應函送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二、本案業經本府113年4月3日第670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並以同年4月12日高市府人力字第11330338900號令發布在案(刊登本府公報113年夏字第5期)。 三、檢附高雄市新興區公所組織規程第3條、第6條、第16條暨編制表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暨修正條文對照表、編制表暨修正對照表各1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