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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於既有管線所有人對其管轄工業管線之安全管理維護工作應負有自主管理的義務,全面性強化洩漏防護措施,並考量政府政策與經濟發展將面臨的大幅度遷移管線需求,爰修訂本辦法部分條文。 二、本案業經本府111年3月15日第568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在案,並於111年4月12日以高市府經公字第11131739700號令發布。 三、檢附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維護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及現行條文(未修正前)各一份。
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