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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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一次定期大會議長交議市政府法規提案
類別 法規
編號 2
提案單位 高雄市政府
承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相關單位
連署人
案由 審議修正「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草案。
說明

鑒於本市秋冬季之空氣品質時常不佳,主要指標污染物為細懸浮微粒(PM2.5),係因公私場所使用液體燃料(重油及燃料油等)中含有硫,其經燃燒後產生之硫氧化物,再經光催化反應後而產生,故為進一步管制硫氧化物的排放,降低本市空氣污染負荷,自公私場所之燃料使用源頭端進行管制,爰規範本市公私場所使用之液體燃料,其含硫量重量(體積)百分比不得逾百分之零點三。另配合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相關規定,將溫室氣體自主管理計畫實施對象修正為「經主管機關公告為溫室氣體排放源之公私場所」。

辦法
備註
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8-05-02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8-05-09
 照案通過。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三屆第一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8-05-21
照案通過。
三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三屆第一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8-05-21
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