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資訊 整合查詢系統
議事錄
其他議事資料
首頁 > 提案資料
鑒於本市秋冬季之空氣品質時常不佳,主要指標污染物為細懸浮微粒(PM2.5),係因公私場所使用液體燃料(重油及燃料油等)中含有硫,其經燃燒後產生之硫氧化物,再經光催化反應後而產生,故為進一步管制硫氧化物的排放,降低本市空氣污染負荷,自公私場所之燃料使用源頭端進行管制,爰規範本市公私場所使用之液體燃料,其含硫量重量(體積)百分比不得逾百分之零點三。另配合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相關規定,將溫室氣體自主管理計畫實施對象修正為「經主管機關公告為溫室氣體排放源之公私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