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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販賣之盛裝飲用水為市民主要飲用水重要來源之一,旨揭自治條例於109年1月20日修正施行至今,已逾3年以上,部分條文須因應執行現況檢討修正,以有效輔導業者合法營業,俾提供市民安全衛生之飲用水。
二、為專注主管機關衛生管理本旨、比照展延依旨揭自治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衛生管理人員證照效期及保障合法業者並輔導繼續營業,分別修正旨揭自治條例第2條、第7條及刪除第20條之條文。
三、檢附「高雄市加水站加水車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七條、第二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修正草案條文各1份。
請大會審議。
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