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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規定,「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也就是說機車速限應在50公里,有快慢車道分隔線為40公里。
二、早年機車排氣量低,速限較低,但目前機車多為普通重型機車的125C.C.,若仍限制在40公里或50公里,似乎不合時宜。
三、建議交通局會同中央,重新檢討機車速限,在考慮安全與性能的前提下,修法放寬機車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