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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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一屆第八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交通
編號 13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陳信瑜
連署人 陳慧文、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
案由 檢討機車速限,市區限速40或50公里似有檢討空間。
說明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規定,「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也就是說機車速限應在50公里,有快慢車道分隔線為40公里。

二、早年機車排氣量低,速限較低,但目前機車多為普通重型機車的125C.C.,若仍限制在40公里或50公里,似乎不合時宜。

三、建議交通局會同中央,重新檢討機車速限,在考慮安全與性能的前提下,修法放寬機車速限。

辦法 如案由。
備註
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3-09-24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3-09-29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一屆第八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3-10-28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