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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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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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一屆第二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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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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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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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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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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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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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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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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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玲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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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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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淑美、陳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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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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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廢除苓雅區正文段曹公圳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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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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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澄清路 129 巷附近的正文段 589 號土地是高雄農田水利會所有,早期設有水利溝渠,因為都市開發,漸漸失去灌溉功能,昔日農田也轉變成為房屋,居民屋後就是昔日水渠,幾十年來,居民也習慣將加蓋的水渠上方空間拿來當作自家儲藏、停車等空間使用。當地已經沒有灌溉需求,幾經溝通協商,農田水利會有意將這個區段廢圳後,將土地出售給當地民眾,當地居民也有意願承購。
二、當地在城市化後大量建築住宅,不過之前有些建商便宜行事,私自將房屋排水接入溝渠,導致溝渠雖然沒有灌溉功能,卻存在有排水事實,農田水利會多年來以無灌溉使用為由提出廢圳申請,但市府水利局以溝渠還有通水功能不同意辦理廢圳,問題延宕多年無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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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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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地籍圖說資料顯示,這筆土地寬度約為3.75到10.0 公尺,如以現況集水範圍的逕流量估算,所需排水構造 斷面寬約60 到80公分就可負荷。也就是說,當地如果 要重建排水系統,只需要原溝渠部分空間即可,如果農田水利會同意由市府或區 公所依排水需求辦理改建供 公共使用,剩餘的土地分割,在沒有排水事實下,應可同意廢圳,廢圳後扣除提供給市府施作 排水系統剩餘的土 地,就可出售給當地居 民,順利解決問題。
二、現有溝渠屬於農田水利會所有,市府並無管轄權,在缺乏管理下有觀瞻衛生的問題,廢圳後由市府施作排水系 統,可有效 管理,並有效 掌握當地排水、治水問題。廢圳後農田水利會可以將施作排水系統外的土地出售給當地民眾,而民眾購置土 地後,今後可正當使用購入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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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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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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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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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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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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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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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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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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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大會屆次:第一屆第二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0-12-09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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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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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大會屆次:
決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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