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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三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社政
編號 11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吳益政
連署人 高閔琳、李柏毅、蔡金晏
案由 建請 市府及其標案、金融資源之相關公司、團體,應提供多元族群友善勞動環境。
說明 對於外勞、同志(LGBTIQ)、原民、HIV感染者等不同族群,高雄市政府向來稟承正面態度,然而,因社會對各族群的理解不足,勞動環境未臻友善,甚至職場歧視事件頻傳,諸如強迫伊斯蘭教外勞吃豬肉、缺乏對跨性別者的理解、原民年節與國定新年假期不符等等。因此市府有必要以自身資源為籌碼、積極作為,引領社會進步。
辦法 就多元族群友善的層次,現有勞動法令恐有不足。因此市府自身機關應為表率自不待言,而對於標案、公家金融資源(如貸款、優惠利息等)相關公司、團體,應要求具備多元族群友善勞動環境,違者取消申請資格,或課以罰款、退回所受利益。至於要求標準,勞工局應協同相關局處,向各族群權益團體請益,廣納各方意見後訂定之。以跨性別為例,需要的友善職場可能包括:提供多元而非刻板印象的跨性別認識課程、依當事人意願決定稱呼與文件上的性別、可穿著與原生性別不同的服裝或制服、解決廁所與更衣室的性別分隔問題、禁止因性別認同所帶來的職場霸凌、因應變性手術所帶來的休養休息調整給假與工時。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5-05-13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5-05-16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二屆第三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5-06-15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