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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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高雄市促進區域產業發展中心設置自治條例』草案」公聽會

* 類  別:法規委員會

* 主 持 人:張議員豐藤

* 主辦單位:法規委員會

* 時  間: 107/04/19 1430-1630

* 地  點: 本會第一會議室

 








一、緣起:


行政院組織改造為因應世界潮流及提升公共服務效率,提出去任務化、地方化、委外化及法人化四個核心方向,於100年4月27日公布施行「行政法人法」,104年5月1日訂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地方特定公共事務設立行政法人處理原則」,提供各地方縣市政府設立行政法人之法源依據。


高雄市政府近年已陸續完成「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高雄市立圖書館」及「高雄流行音樂中心」法人化規劃,透過行政法人人事與財務制度上靈活彈性的運作,預期將提升公共服務效益。


高雄循著歷史經濟發展的軌跡,長期以石化、鋼鐵工業重鎮角色帶領臺灣經濟成長,面對日益加劇的國際競爭及新科技發展,本市應積極尋求產業轉型升級與率先佈局潛力產業機會,以期持續推動區域經濟成長並帶動城市發展,提供市民安居樂業環境。


經濟發展局肩負本市經濟發展擘劃與推動,近年來為了扶植跨領域創新創業及區域新興產業,分別成立「DAKUO高雄市數位內容創意中心」、「Mzone高雄自造者空間」及「南臺灣產業跨領域創新中心」,推動數位內容、傳產維新及跨領域創新等業務,成立「會展推動專案辦公室」協調跨部會行政支援及爭取大型展會活動到高雄舉辦,目前並爭取中央計畫如「新材料循環經濟產業研發專區」、「體感科技園區」等重大經濟政策落實。


面臨經濟情勢的快速變動,在既有科層體制下如何有效推動政策落實,往往受到人事、會計法令的束縛,使得行政缺乏彈性與效率,因此,市府經濟發展局參考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法人化目標及推動經驗,分析將現有創新創業及新興產業推動以法人化模式運作,可望突破公務人員任用法、俸給法等規定,進行人才之網羅,另在財務、會計與採購上適度鬆綁及賦予彈性,將使經濟事務推動更為靈活,爰提出「高雄市促進區域產業發展中心設置自治條例(草案)」。


為求立法的慎重及周延,本會召開旨揭公聽會,期透過專家學者以及關心高雄創新創業、新興產業發展的組織團體,共同討論、提出檢討與建議,作為制定參考;條例的制定除了提升行政效率之外,更重要的是能為高雄產業能升級,以求提供市民宜居宜業的城市。


 


二、制定理由


籌設之「高雄市促進區域產業發展中心」具有專業、彈性及較高執行效率之運作模式,不適合由行政機關推動,惟產業扶植發展若交由民間辦理,恐受商業利益導向,產生分配不均問題。


經分析以行政法人之組織運作,除落實行政組織革新理念之外,更期待能依需求延聘專業人才,以利在日益激烈的國際產業競爭中,持續推動南臺灣區域產業再轉型升級;故為求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加強政府及民間投資,帶動產業創新轉型,高雄市政府特設立行政法人高雄市促進區域產業發展中心,並制定本自治條例。


 


三、制定重點


(一) 本自治條例立法目的、組織型態、監督機關、業務範圍、經費來源及相關規章訂定程序。(草案第一條至第五條)


(二) 本中心董事、監事人數、資格、遴聘、任期、解聘、補聘之方式、聘任之消極資格及解聘事由。(草案第六條至第九條)


(三) 本中心董事長之聘任、職權及代理方式;董事會之職權事項、會議議決方式、監事之職權事項;董事、監事利益迴避原則、特定交易行為之禁止;董事、常務監事出席會議方式及董事、監事職務性質;本中心執行長、副執行長之聘任及職權;本中心與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及人員進用之限制。(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九條)


(四) 監督機關之監督權限、績效評鑑之辦理方式及其內容;本中心應訂定發展目標計畫、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本中心各該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提報程序及期限。(草案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


(五) 本中心之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本中心之會計年度及會計制度;本中心成立當年度對政府核撥經費之調整運用。(草案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


(六) 市有財產與本中心自有財產之定義及範圍,捐贈、使用、收益等其他財產管理事項。(草案第二十七條)


(七) 本中心之資訊公開及採購規定。(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


(八) 對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草案第三十一條)


(九) 解散條件、程序與其解散後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債務處理。(草案第三十二條)


(十) 本自治條例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三十三條)



附件:
20180420高雄市促進區域產業發展中心公聽會邀請書.doc
高雄市促進區域產業發展中心設置自治條例.doc
會議紀錄.doc
譯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