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起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透過登記管理提升托育服務品質並確保兒童權益,經參酌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民間專業團體實務執行經驗與建議,邀請中央相關部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民間團體、托育人員及關注本議題之民眾共同參與並提供建言。爰訂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其中,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4款訂定「托育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每年至少接受十八小時之在職訓練。每二年所接受之在職訓練,應包括八小時以上之基本救命術。」意即規範托育人員應接受主管機關規劃之在職訓練時數,主管機關並應督導、落實本款之規定。
有關在職訓練課程內容,除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規定之內容,特別針對嬰幼兒的安全教育有關之知識及技能,據以維護兒童生命安全之權益。在職訓練課程係依據102年6月10日社家署頒布的「社區保母系統托育人員及托嬰中心專業人員在職研習訓練初階及進階課程實施計畫」,其中9大類別課程進行設計。然而,此實施計畫迄今已2年時間,每年都需完成18小時在職訓練課程之保母,對於在職訓練課程內容逐年有了更深更廣更多元之需求。
完整的兒童照顧體系是公、私部門多年努力的成果,在此初起步之時,盼結合產官學勞等各界聲音,共同修築一個無論對於保母或是孩童更多元化且充份發展的學習架構,形成良性競爭的托兒環境。
二、探討課題:
(一)探討在職研習訓練初階及進階課程之合適辦理單位。
(二)因應保母在職訓練課程需求,提出具體因應策略,包括探討保母對現行在職訓練課程所回饋意見,或是擬定後續保母課程可行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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