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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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5「十全果菜市場」公聽會

* 類  別:農林委員會

* 主 持 人:陳麗娜議員

* 主辦單位:高雄市議會

* 時  間: 106/08/15 上午 09:00-11:30

* 地  點: 市議會一樓簡報室

20170815「十全果菜市場」公聽會
一、緣起:
【一、 徵收土地原是為遷建果菜市場】
據高雄市政府所製作之「果菜市場徵收大事紀」(附件一),土地徵收與果菜市場相關重點如下:
(一)自民國61年起,徵收土地就是為了遷建果菜市場
民國61年時,高雄市政府提出果菜市場遷建構想,預計徵收大港段6地號等39筆土地,面積共4.8251公頃。但徵收作業並不順利,行政法院民國71年判決確定徵收合法,77年起發放救濟金、8成地主及佃農領取,但部分地主仍拒領。

(二)104年7月,市府確認市場遷建於北側基地,並將滯洪池納入
據大事紀所載,經過四十年後,市府於104年7月考量市場發展及都市防洪之後,確定兩項決策:
1.高雄果菜市場遷移於十全路北側基地
2.將滯洪池一併規劃設計於市場建築主體內。

【二、 徵收完成後決策大轉彎,市場不遷移】
果菜市場牴觸建物在105年10月27日全數執行完畢,歷時44年的徵收作業終於完成。正當全高雄市民都以為市府接下來將把果菜市場遷往北側時,農業局於106年4月29日發布新聞指出:
(一)尊重攤商及營運者最後的果菜交易場域選定而調整規畫,原果菜市場位置、面積不變。
(二)北側基地,增設1.02公頃滯洪公園,興建5層樓停車場、提供242席停車位,並於七月打通十全路。

【三、攤商自行民調,反對不遷市場、停車場設對面】
由於農業局宣稱「曾與現有400戶攤商溝通,認為目前配置已符需求,因此今年初決定省下大筆遷移費用,改為就地整建。」不滿的果菜市場攤商遂於五月自主發起面對面問卷,最後成功訪問了298攤,其中:
(一)高達95%、283攤攤商反對市府不遷建舊果菜市場的政策
(二)99%認為市府將停車場設於馬路對面會造成運送貨物不便

【四、三大公會認受騙、市府未溝通,起而陳抗】
攤商雖以民調表達意見,但市府未予理會,果菜市場裡的青果公會、蔬菜公會、職業工會等遂於7月31日十全路貫通典禮時發起陳抗,提出訴求如下:
(一)果菜市場希望在北側蓋新市場,但市府規劃朝觀光批發零售市
場建構,使用面積太小、不敷使用,攤商才會有意見。
(二)吳敦義市長曾規劃遷到楠梓金屬中心對面台糖用地,陳菊市長
也曾計畫遷至仁武烏材林,攤商都樂觀其成,但前者因市府環
評沒過、後者因市農會不願出資購地而未成功。
(三)陳菊市長於決策時從未與市場溝通,規劃設計的和業者要的完
全不同,最後連市場專用停車場也不給,只有危險的公共停車
場。
【五、市府強勢回應不接受市場專用停車場訴求】
市府於7月31日完成通車典禮後以新聞稿回應業者,強勢表態不接受市場專用停車場的訴求:
(一)副市長史哲表示,果菜市場是市府財產,市府委託農會經營,市
府基於公益要提升市場環境、解決淹水問題,並提供暢行的交通
、完善的停車場,不接受特定團體要求專用停車場訴求的阻撓。
(二)工務局長趙建喬表示,十全路打通工程長350公尺、寬25公尺,
市府投入約新台幣約9525萬元。另斥資4億3500萬元,在十全
路北側建滯洪池綠帶公園、地上5層立體停車場。
二、探討課題:
一、果菜市場遷往北側基地之政策形成於民國61年,有此遷場政策
才產生後續土地徵收行為。104年7月市府再次確認遷場需求依然存在,因此才產生後續拆除抵觸的強烈行政作為。土地徵收作業、抵觸戶拆除作業都屬剝奪私權以成就公益的高強度行政決定,市府兩度政策評估,都因「有遷場需求」而發動土徵及拆遷。但土地徵收在105年10月27日完成所有程序後,市府卻在106年4月29日做出「不遷場」政策。44年間兩度認定有遷場需求,而吳敦義市長曾規劃將果菜市場遷到楠梓金屬中心對面台糖用地、陳菊市長曾計畫遷至仁武烏材林,兩者因環評、購地資金問題未成功。現在北側用地土地徵收終於完成,土地已不成問題,卻突然在半年後認定無遷場必要,市府做出如此巨大政策轉折係出於哪些考量?決策過程為何?是否所有行政程序皆已完備?(農業局、都委會、交通局、水利局)
二、農業局106年4月29日新聞指出,由遷場改為不遷場係「 尊重
攤商及營運者最後的果菜交易場域選定」,此說既表示農業局曾與「攤商及營運者」溝通,也有將政策大轉彎的責任推給業者之意。然而,農業局半年內就遷場問題究竟和「攤商及營運者」溝通了幾次?內容為何?何以和業者後來在5月做的攤商意見調查完全不同?(農業局、果菜公司、公會)
三、依民國89年通過之都市計畫,北側基地係編定為「批發市場」
用地(附件二)。據了解,市府花44年時間完成徵收後雖打算改變用途,但並不想做都市計畫變更,將以「市場附屬設施」名義興建滯洪池及五層樓之立體停車場(附件三)。然而,在滯洪池為區域防洪設施、停車場亦非專屬市場所有請況下,市府如此作法係便宜措施?是否有違法之虞?(都市計畫委員會、專家學者、律師)
四、市府於104年7月考量市場發展及都市防洪之後,不但維持決定
將市場遷移於北側基地,同時「將滯洪池一併規劃設計於市場建築主體內」可知當時市府就有把新市場蓋在滯洪池上方的現代化先進設計構想。若市場都能與滯洪池共構,那麼在滯洪池上方加蓋停車場有何滯礙難行之處?(公會、水利局、交通局、專家學者)
五、副市長史哲於7月31日通車典禮後表示「果菜市場是市府財產,
市府委託農會經營,市府基於公益……。」言下之意頗有「果菜市場是市府所有,身為經營者的農會、承租者的攤商並無決定市場設施遷移或變動之權力。」、「市府就只打算提供已使用四十多年的舊市場,農會及業者可自行決定是否經營承租」等意味。如此強勢宣示固然彰顯行政威嚴,但對經營者、業者、消費者是否公允?以「市場為我所有,爾等愛來不來」的高姿態處理是否得當?(農會、公會、專家學者)


附件:
邀請書.doc
1060815公聽會資料-1.doc
20170815會議紀錄.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