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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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五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民政
編號 31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郭建盟
連署人 鍾盛有、羅鼎城
案由 高雄市警局以減輕員警調閱負擔,提高車牌辨識攝影機設置密度與車行軌跡繪製效果為由,將於監錄系統導入車牌辨識、車行軌跡查詢等影像分析功能。2016年編列1800萬規劃先由前金、新興、三民、苓雅、前鎮、鳳山、鼓山、左營等治安狀況較繁重且相鄰的行政區開始建置,2017年再編列1000萬辦理後續擴充事宜。
說明   監視器畫面涉及個人隱私,受憲法保障規範;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因監視器畫面全都錄,不免載錄民眾生活隱私畫面,資料運用將涉及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資訊自決權、人格權等範疇。
  而車牌不是人,沒有隱私權!乍聽有理,但車牌屬與人高度連結的個人資訊,「以車追人」破案的例子,可道破車牌對個人隱私的重要意義。而就車牌號碼的運用性質,屬個資法施行細則第3條所指,公務機關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能間接識別的個人資料」。
  且依「大法官釋字第603號文」意旨,政府欲蒐集全民隱私資訊,應有法律明定蒐集目的為宜。而高雄市建置該監視系統之依據,僅為「高雄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及利用辦法」行政規則,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顯有牴觸603號釋憲文疑慮。
辦法 制定專法規範車牌辨識系統資訊蒐集的方式及後續的運用。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6-05-02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6-05-02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二屆第五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6-05-26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