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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現行本市各項社福補助於行政調查受補助人財所方面,僅能透過勞健保資料及財稅清冊進行預查及審查,惟如遇年份久遠之金流資料,仍須受補助人往返於金融機構與相關局處間自證,曠日廢時。
二、雖相關局處自得依行政程序法進行行政調查,惟實務上受限經費與授權,無法逕向金融機構調閱或函查相關金流,徙增行政怠滯,故建請相關局處制訂辦法予以試辦,以符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