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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墊付案係依據「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44點第4款、第6款、第45點第2款、第3款及第46點規定辦理,並業經本府107年11月6日第397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二、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7年10月16日經水事字第10731091970號函同意補助本府1,380萬元,連同本府需自籌之配合款620萬元,因未及納入108年度預算,應業務執行需要,請准予以墊付方式先行辦理,俟108年追加(減)預算或109年度編列預算轉正。
三、檢附本案經濟部水利署同意補助函文及預算先行墊付執行計畫明細表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