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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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五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社政
編號 1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曾麗燕
連署人 陸淑美、陳美雅
案由 建請社會局有關社會局志願服務人員應享或給予基本福利及保險經費編列。
說明 依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志願服務人員要點:所稱志願服務人員,係指經貴 局甄選(考評)合格不計任何報酬,志願協助各項社會福利業務之志工。
以 貴局所屬各區社福中心志工福利為例而言,志願服務人員每年(到)勤最少應達78小時,另個案訪視扣出中間交通時間,並自備交通工具,到達被訪視人住處始計訪視時間,並無另補助交通油資,因各單位屬性不同由志工隊自(辦)籌公積金,視每位志工意願決定可領交通補(鐘點時數費)主動撥入公積金及每年由志工共同決定自繳公積金多寡,用以辦理聯誼活動經費之來源,貴局為志工投保意外事故保險,每一殘亡最高理賠新台幣參佰萬;每一傷害醫療最高理賠新台幣參萬元,採實支實付方式,給予交通補貼(終點時數費)實為像徵性意義。為鼓勵退休人員及各行業人員參與社福關懷志工服務行列,感受人溺己溺,人饑已饑,關愛社會弱勢族群及社會邊緣人,慰藉其心,助其更生,使老吾老以及人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老有所終,幼有所長,鰥寡孤寂偕有所養,民生樂利祥和社會之境。然志工自身福利及保障如此寡少,又如何招得殷切熱心服務社會人士參與此行列。本席有感於此,特提本案,就 貴局所有志工交通補助、聯誼福利、舒壓消弭負能量提升身心靈課程輔導、提高意外事故投保額度,保障志工之基本福利及意外事故風險之保險障護,惠請 貴局寬(編)列經費,提高志工之基本福利及保險投保金額,無任感禱。 

 

辦法 請市府社會局儘速研議辦理。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6-05-02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6-05-02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二屆第五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6-05-26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