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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既成之違建為歷史共業,放眼看去四處是違建,市府工務局於105年12月30日高市府工違字第10570832600號函修正「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處理違章建築執行要點」,但對新違建之認定標準卻從101年4月1日起算,恐造成多數房屋陷於被拆除之風險。
二、 建議新違建之認定應從該法規公布實施後(105年1月11日)之違建才算新違建,以符合政府立法導正之目的。
三、 建請市府工務局修正「處理違章建築執行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