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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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七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社政
編號 48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郭建盟
連署人 邱俊憲、何權峰
案由 為避免本市身障者前往文教、觀光景點時,因未帶相關證明,無法享有購票身障優惠,建請市府擬定請身障者留下身分識別資料等從寬認定方式,提供優惠,確保身障者權益。
說明

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身障朋友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惟當身障朋友忘了帶身障證明時,想要維持優惠,常有看人臉色要好處的不愉快感受。

2、為積極保身障人權,並促進社會信任與和諧,建議高市府相關局處主管,類似動物園、岡山之眼等公民營設施購票等優惠,應人性化從寬認定,「人」、「證」有一即可。將攜帶身障證明時的身分辨識裁量,調整為「無法舉證申請人非身障者,只要留下身分識別資料,即應給予優惠。」的原則辦理。

辦法 懇請高雄市政府有提供身障者優惠售票服務之各局處,研究辦理。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7-05-11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7-05-14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二屆第七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7-05-16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