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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身障朋友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惟當身障朋友忘了帶身障證明時,想要維持優惠,常有看人臉色要好處的不愉快感受。
2、為積極保身障人權,並促進社會信任與和諧,建議高市府相關局處主管,類似動物園、岡山之眼等公民營設施購票等優惠,應人性化從寬認定,「人」、「證」有一即可。將攜帶身障證明時的身分辨識裁量,調整為「無法舉證申請人非身障者,只要留下身分識別資料,即應給予優惠。」的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