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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高雄市自民國103年10月22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原高雄市轄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容積獎勵規定)(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規定開放空間容積獎勵適用期限為本計畫公告發布實施日起三年內,逾期停止適用,並視本市容積總量管制及不動產市場發展情形再行檢討。因上開容積獎勵規定於106年10月將屆期,因此需再行檢討。
二、 官方給予建築業者額外的容積獎率,希望鼓勵業者廣設開放空間,以美化城市景觀與增加周邊民眾休憩去處;從效益上看來,開放空間多了,民眾享有的綠化與活動空間更多,居住環境也會變得更好,故建請延長開放空間獎勵等容積獎勵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