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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至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或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雖得依法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參照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及第二百零九條),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首開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二、 查本市現仍有已興辦之計畫道路之私有土地尚未徵收,影響市民權益甚鉅,故建請市府在不影響財政下,分區段辦理徵收或給予合理補償。
三、 請召開相關會議或現場勘查時請與本服務處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