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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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六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法規
編號 5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李雅靜
連署人 陸淑美、童燕珍
案由 建請修正「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草案。
說明  

一、 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置攤販臨時集中場,應由設攤範圍內三十家以上之攤販為發起人,並先取得攤位所緊鄰或座落之店家,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之書面同意後,檢具申請書……,交由主管機關公開閱覽三十日,並將公開閱覽之日期及地點登報週知。

二、 然本條例實施以來,迄今已有四年六個月,依此條例而通過成功之集中管理場僅有路邊攤販集中場二處(梓官區蚵仔寮觀光集中攤販場及茄萣區興達港觀光集中攤販場),以及道路外之攤販集中場二處(金鑽觀光夜市及凱旋觀光夜市)寥寥無幾

究其原因,多在攤販座落之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之書面同意後始得申請,基於維護尊重國民私有財產權之觀念應是適妥,然該土地建物如屬市有土地或政府單位,其負責人或管理人却依個人傾向表達意見,未能配合政府政策,以致造成市府政策自相矛盾而無法實施之現象。
辦法  

一、 參照台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修正,以保障私有財產權利。

修正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並先取得攤位所緊鄰或坐落」字句後增列「私有」二字,使原第一項條文修正為「…並先取得攤位所緊鄰或坐落私有之店家其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
備註
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6-11-07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6-11-09
送大會公決。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二屆第六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6-12-11
不予同意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