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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置攤販臨時集中場,應由設攤範圍內三十家以上之攤販為發起人,並先取得攤位所緊鄰或座落之店家,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之書面同意後,檢具申請書……,交由主管機關公開閱覽三十日,並將公開閱覽之日期及地點登報週知。
二、 然本條例實施以來,迄今已有四年六個月,依此條例而通過成功之集中管理場僅有路邊攤販集中場二處(梓官區蚵仔寮觀光集中攤販場及茄萣區興達港觀光集中攤販場),以及道路外之攤販集中場二處(金鑽觀光夜市及凱旋觀光夜市)寥寥無幾。
一、 參照台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修正,以保障私有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