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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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八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財經
編號 34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張漢忠
連署人 林芳如、俄鄧‧殷艾
案由 市有地遭使用,清查後應先予使用人說明。
說明

近幾所有公務部門均是極力清查所轄土地使用情形並列管,若有土地現為市民於土地上建築或它用者,均給予開立追償租金通知單,但市民在接獲通知單之際,因事前一無所知之下而感驚慌,並破口大罵政府搶錢,大部分市民佔用崎零地,均是經「土地重測」後所產生地籍變動,非市民有意或知悉下佔用。主管單位當清理土地遭佔用,應於地區辦說明會或函知說明,實不應清查後,即開立繳費通知單。

 

辦法

針對使用人,相關單位應充份說明後再開繳款單。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7-10-17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7-10-18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二屆第八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7-10-23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