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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六次定期大會市政府法規提案
類別 法規
編號 3
提案單位 高雄市政府
承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相關單位
連署人
案由 請審議修正「高雄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5條」草案。
說明 壹、修正理由    高雄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自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迄今造福無數勞工。茲為保障本市勞工之權益,爰增訂申請本基金補助時須設籍本市之規定。此外,近年來本市勞工及工會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日趨增長,為利本市工會或勞工透過律師協助蒐集證據、準備書狀、出席裁決調查及詢問等,以助其循裁決機制獲得救濟,各界多有呼籲將裁決案件納入本基金之補助範圍,俾確保勞資雙方勞動關係之公平及落實保障勞工之意旨,爰修正本自治條例。 貳、修正重點 一、 增訂勞工申請時設籍本市且於本市提供勞務,並經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後,始得申請補助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二、 增訂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之律師費列入補助範圍。(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辦法
備註
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6-11-07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6-11-09
照案通過。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二屆第六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6-12-07
照案通過。
三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二屆第六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6-12-07
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