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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各區公所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設置調解委員會,辦理民事事件、告訴乃論刑事案件及非告訴乃論刑事案件之民事部分之調解事件。
二、因調解事件經常涉及私權紛爭,調解過程難免發生當事人因情緒激動而發生口角甚至肢體衝突,造成現場調解委員及當事人安全疑慮。
三、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1條第2項之規定,調解委員會依本條例處理調解事件,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為此建請貴府研議於調解委員會辦理調解事件期日指派至少一名警力至各區公所之調解會,以維持調解現場秩序,確保人員安全,俾利調解程序順暢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