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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墊付案係依據「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44點第4款、第6款、第45點第2款、第3款及第46點規定辦理,並經本府108年1月8日第405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二、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7年12月14日經水事字第10731110340號函同意補助本府352萬8,000元,連同本府需自籌之配合款158萬5,700元,因未及納入108年度預算,應業務執行需要,請准予以墊付方式先行辦理,俟108年追加(減)預算或109年度編列預算轉正。
三、檢附本案經濟部水利署同意補助函文及預算先行墊付執行計畫明細表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