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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禁止行為之規定,與第六十條罰則之規定,焚燒金紙屬禁止行為,並可依情況處新台幣五千元至十萬元罰鍰,若為工商廠、場者,更可處十萬至一百萬元罰鍰。惟基於民間習俗,目前多採勸導民眾改善之措施,但仍有開罰之個案。
二、燃燒金紙為我國道教傳統信仰重要之儀式,最早可追溯至魏晉南北朝時期即有之,流傳至今仍為廟宇與喪儀中不可或缺之一環,據統計,台灣去年一年焚燒的紙錢估計高達廿四萬公噸,各縣市環保局考量環保因素與避免民眾觸法受罰,多實施中元普渡或納骨塔祭拜日時,代燒金紙之服務,即派車載運金紙至焚化爐處理,此舉漸引來民眾認為不合宜,認為金紙是燒給神明祖先或過世之親人使用,將金紙丟到焚化爐與垃圾混置,已失祭祀行為應有莊嚴尊重之心,實為不妥須改變方式處理。
三、目前焚化爐燃燒廢棄物固可藉廢熱發電,惟其發電效率仍遠不及採單一燃料作業之發電鍋爐機組,如能興建金紙專用爐,輔以發電功能善加使用,既可消除民眾對金紙丟焚化爐之疑慮,又能有效減少環保污染與賦予發電功能,應儘速進行可行性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