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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10、11條,邁向節能社區及低碳城市之目標,研擬溫室氣體減量方案及相關規範,臺中、臺南均已經制定相關自治條例及辦法,高雄卻不見任何動作。
二、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公告為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之公私場所,應訂定溫室氣體自主管理計畫,設定溫室氣體減量目標期程,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之。自主管理計畫之內容、申報程序、查核等相關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