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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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一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工務
編號 39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陸淑美
連署人 吳利成、王耀裕
案由 建請市府修改本市未經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案。
說明 依上述辦法申請接用水、電之建築物,以下列各款為限:一、用途以住宅使用為限。二、樓高不得逾三層樓及10.5公尺。三、地面層樓地板面積不得逾一百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不得逾三百平方公尺。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建築物,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接用水、電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辦法 建議比照縣市合併前之規定,將地面層樓地板面積放寬至不得逾三百平方公尺。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8-05-02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8-05-02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三屆第一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8-05-17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