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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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一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財經
編號 28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黃捷
連署人 邱俊憲、林于凱
案由 建請公設消防栓管理權責回歸自來水事業。
說明  公設消防栓設置、維護、保養為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而現階段自來水事業機構並無定期派員檢查,而是委託高雄市消防局派員檢查消防栓。消防機關僅於火警發生時使用消防栓,屬使用單位非管理機關。
辦法  依消防法第十七條規定,自來水事業應負責保養、維護消防栓,並應配合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實施測試,以保持堪用狀態。
建請自來水公司成立業務督導小組,實地抽檢高雄市消防栓堪用情形,並定期派員檢查、修繕、測壓公設消防栓。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8-05-27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8-05-27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三屆第一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8-05-29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