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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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一屆第二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警消衛環
編號 13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曾麗燕
連署人 童燕珍、劉德林
案由 建請環保局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逕行舉發,相片部分做合理的調整。
說明
環保局廢物棄清理法第 27 條條款: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曬、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四、自廢物棄清除、處理及眝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搜揀依第五條第六項所定回收項 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 

五、拋棄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 

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 

七、隨地便溺。 

八、於水溝棄置雜物。 

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其中第一及第二與第十款最具爭議性,現今逕行舉發中皆以舉發照片(照到後腦勺無正面相片),然後以車主為行為人開出罰單,此舉相當不合理,此非汽機車交通違規(汽機車本身參與違規),可以請車主買單,上述行為皆為個人行為,理應處罰行為行使人,而非車主,環保局此舉形同搶劫百姓荷包,強姦民意,環保局有這麼窮嗎? 
古有明訓:苛政猛於虎,在此經濟蕭條時刻,此舉對百姓更是雪上加霜。再如,若有心違法人士,於機車停放處,坐在他人機車上觸犯27 條第一款,這時檢舉達人再來個逕行舉發,請問,如果車主與違規人是同性別,那麼就活該倒楣嗎?知道何謂鬱卒得內傷嗎?所以若非當場舉發,事後來張後腦勺的照片祭出罰單,都是羅生門公案,無法讓老百姓心服口服,遑論繳罰款?環保局是合法包裝過的搶匪嗎? 
辦法 很簡單!無需修改法規,建議凡逕行舉發所檢附照片,需前後正面背面兩張,而非一律後腦杓照,如此才能驗明正身,以防被栽贓,且能杜悠悠之口,爭議的事件自然消失,而政府機關才能取信於百姓,違規行為本來就是需要處罰的,但總不能矯枉過正啊!!
備註
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0-11-07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一屆第二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0-12-09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