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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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五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民政
編號 11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鄭新助
連署人 邱俊憲、黃淑美
案由 建請研議部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交通違規案件,倘情節非屬重大,應酌予以勸導方式替代處罰。
說明 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如行為人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按該規定所列之違規類別,得依職權對其施以勸導,以符合微罪不舉之精神。
辦法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6-05-02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6-05-02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二屆第五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6-05-26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