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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經營管理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扶植流行音樂及培育相關文創人才及產業,特設置行政法人高雄流行音樂中心,並制定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作為設置依據。本自治條例於106年6月19日公布,後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報文化部轉行政院備查。經行政院表示本自治條例名稱不符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1項:「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之規定,爰修正本自治條例名稱。另為規範本行政法人管理之場域,第1條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草案業經本府107年9月18日第391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三、檢附本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