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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政府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應函送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本案業經本府107年10月2日第392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並以同年10月4日高市府人力字第10730870900號令發布在案(刊登本府公報107年冬字第2期)。
檢附高雄市各衛生所組織規程第5條、第13條暨編制表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暨條文對照表及編制表暨修正對照表各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