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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成立專案小組,《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四條諸項定有明文。
二、為管理及運用八一石化氣爆事件民間捐款,高市府設有高雄市政府八一石化氣爆事件民間捐款專戶(以下簡稱氣爆善款專戶)。並依《高雄市政府八一石化氣爆事件民間捐款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設立高雄市政府八一石化氣爆事件民間捐款專戶管理會,管理會並未將本會議員列為委員名單中,致使議會對於氣爆善款專戶運作情形無從瞭解。
三、管理會雖設有網頁定期提供運用情形報告,但其提供資訊僅可粗略得知費用支出情形,無法進一步得知各項計畫支出最終收款情形,透明程度令人質疑。
四、本會議員含本席在內,曾去文索取有關氣爆代位求償訴訟律師費用明細等有關善款支出資料,屢遭相關局處以涉及個資法律師隱私、或提供資料非屬機關法定義務為由拒絕。善款管理會確為高市府主導運作,然訂定要點時,先無納入議員充任委員之規定,後又行政干擾議員代表市民瞭解善款運作情形,對此等重大事項未盡開誠布公,嚴重動搖市府威信,本會與市府應嚴正面對民意,防止違法亂序混淆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