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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據「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情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三、「生活教育」是形塑社會「生活文化格調」的主要力量,也是「品德教育」的基石。籲請教育部國教司通令各縣市教育局、處:恢復往昔國民小學「生活教育」的作法,並落實相關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