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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親家庭補助申請規定應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者始符合補助資格,惟若發生離異時雖有約定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卻遭對方置之不理之情事,須經法院裁判取得相關證明後始符申請資格。有鑑於申請人單獨撫養的事實確係發生於取得法院證明前,既已透過司法權裁判確認,實應採取溯及既往原則給予補發,始符合公平正義。
二、單親家庭中無論家長或子女,多屬社會上相對經濟弱勢、亟須特別照護者,對於上揭情況,在曠日廢時的訴訟程序中實有對申請者提供包括訴訟費用、生活費用等暫時性補助措施之必要性,以協助維持基本生活並障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