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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資料
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六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農林
編號
1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李雅靜
連署人
劉馨正、童燕珍
案由
建請修正建築法有關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供作私設巷道之管理規定,以便保護住戶,免受起造人之不當打擾。
說明
一、建築法第10條規定,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及污物處理等,均為建築法內之建築設備, 其設置受建築法之管理,另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應包含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等,並規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
二、鳳山地區之民屋,除獨自建蓋外,多為屋商或土地建造人蓋屋出售供市民選購,由於各建商對其建築基地內私設巷道土地所有權之處理方式,有採平均分攤給屋主承購或由建造人自行擁有或另售他人所有形式不一,在平常時期民眾依購屋後習慣行事,自相安無事,然現由於市府推行污水下水道系統接管政策,致一再發生住屋宅前、宅後道路如非公有或住戶所有,而係原起造人或另一人所有時,則發生需該所有人同意後始得施工接管,乃造成土地所有人得以在有條件下始予同意之機會,不但造成住戶權益損失,亦影響政府政策之推行。
辦法
一、 建議落實建築法第11條之執行。
二、 建議修正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施工、接管對涉及建築法第10條範圍,及建築法第11條規定之土地,得不經所有權人之同意逕由市政府執行之。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6-11-07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6-11-10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二屆第六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6-12-13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三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
決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