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資訊 整合查詢系統
議事錄
其他議事資料
首頁 > 提案資料
一、2014年本市府訂定了「高雄市消防救護車收費辦法」,以有效運用緊急救護資源,保障傷病患之權益。其中第五條規定:若傷病患指定送往就近適當之急救責任醫院或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機構;或送達急救責任醫院後,逕至門診就診;或經救護人員評估為非緊急狀況並經急診檢傷分類為第四級或第五級,主管機關得收取費用新臺幣一千七百元。
二、然執行五年來,消防局接獲緊急救護報案數並無減少趨勢。每年本市消防局接獲緊急救護報案件數平均13.6萬件,但各年度對民眾開立繳款單件數最多僅有62件,最少則只有20件。
三、薦請消防局依法行政確實執行「高雄市消防救護車收費辦法」,加強對不當使用救護車民眾依據上述辦法進行收費,以讓消防資源使用在刀口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