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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五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教育
編號 8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張文瑞、陳玫娟、張豐藤、黃柏霖、李雅靜、陳信瑜、童燕珍
連署人 翁瑞珠、陳政聞、林瑩蓉、
曾麗燕、俄鄧‧殷艾、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
案由 市政府及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家長代表應佔三分之一,以達到家長參與教育之目的。
說明 一、依照國民教育法第20-2條: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

二、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八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女性委員應佔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本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一屆至第三屆均無家長代表,第四屆僅一位,不符合比例原則及家長參與原則,應修訂本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將人數增加至二十三位,並設置家長代表,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各校比照辦理,家長委員人數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辦法 如案由。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6-05-02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6-05-02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二屆第五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6-05-26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