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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八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女性委員應佔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