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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政府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應函送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本案業經本府106年12月12日第353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並以同年12月14日高市府人力字第10631015700號令發布在案(刊登本府公報106年冬字第21期)。
檢附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組織規程第3條、第6條、第12條暨編制表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暨條文對照表及編制表暨修正對照表各1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