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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社會快速變遷,資訊傳播型態日新月異,商業經營者為求商品服務之能見度,對於廣告媒介需求孔急,倘以有效管理而放寬廣告板(欄)及懸掛廣告申請之限制,除能確保市容觀瞻及一般市民利益外,亦能兼顧實際之廣告需求,而更符合比例原則,爰修正本辦法。
本案業於105年9月30日經本局第48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因涉及機關間事權分配,依高雄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於105年11月29日簽請副秘書長召開協商會議確認,並於106年2月17日提請市府法規會第90次會議審議通過在案。
附「高雄市張貼及插設懸掛廣告物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條文草案表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