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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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七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警消衛環
編號 51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郭建盟
連署人 邱俊憲、何權峰
案由 高雄市逸散性粒狀物汙染危害空氣品質甚劇,建請環保局於第二屆第八會期議會開議前,重提2016年6月3日撤回之《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針對「一定規模及既存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封閉式建築物內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修正案,送交議會審議。
說明

一、根據行政院環保署統計,高雄市排放量達 1萬 1000公噸,超過全國1/4。前三名中鋼、台電興達廠、台塑仁武排放量逾八成,空品長期不佳危害高雄市民健康,導致高雄市民平均壽命比台北少四年。


二、環保局於2016年6月3日提出《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修正案,擬管制露天堆置逸散性粒狀汙染物,以降低工業揚塵。卻在相關產業工會動員抗議後撤回,至今一年餘,未將修正案送審。


三、建請環保局提出《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要求露天堆置的逸散性粒狀汙染物室內儲存、並訂定落日條款。

辦法 建請環保局於第二屆第八會期議會開議前,針對「一定規模及既存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於封閉式建築物內堆置。」重提《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送議會審議。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7-05-11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7-05-14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二屆第七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7-05-16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