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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府應針對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遭到限制,地主權益受損情事,大規模檢討、評估個案之公設需求的實質開闢,或有允許解編申請的「還地於民」機制可行性評估,地方政府也可分得至多40%回饋土地,改善財政。
二、市府更應以前瞻眼光,針對高雄都會地標與市區景觀再造,以市地重劃手段,進行跨區整體「重大開發」,極大化珍惜運用市區稀少大片土地開發的寶貴機會。
三.全台灣公共設施保留地高達2萬5千公頃,高雄市即有達2千2百公頃,徵收經費高達7.25兆元,延宕時間超過40年,政府應以積極卻須細膩的週延規劃推動,方不導致地主權益與社會公平正義、與城市建設長遠發展的多面向失衡,未蒙其利先受其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