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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建築物主體構造之補償價格以補償面積乘以重建單價計算。其中主體構造又可分鋼筋混凝土造、加強磚造等七種類型,依其構造不同價格從3200元至19800元不等,又該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補償價格包含裝潢、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保護民眾隱私權及其他附屬設備之補償價格。可知該條針對有關建築物價值組成成分依法予以定價。
二、 惟實務上法定補償數額與市場工程造價之行情落差甚遠,舉例言之,某主體構造為鋼筋混凝土造之四層樓房屋,其房屋坪數為74.4坪,依該法規定之重建價格為393萬元(245.93平方公尺乘以16000元),但實際行情依建材等級條件不同,誤差約落在7萬至8萬元間,亦即約為520萬至595萬間,二者相差近200萬元,不可謂不大。
三、 相關涉及公部門對於私人建築物補償案件中,人民在補償金額認知上常與公部門相左,究其原因除了市場工程造價逐年呈上揚趨勢外,法規訂定標準過於保守亦為主因之一,為求合法合理填補建築物所有人損失,自應儘速修改重建單價相關構造之單價,就實際造價進行查估修正,俾使日後補償糾紛得以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