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業經本府107年3月27日第367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二、修正理由:
為因應道路更動、建築安全及門牌廢止影響民眾權益等實務運作需求,並使本市道路命名及更名更具整體性,以符合國際城市意象,爰修正本自治條例。
三、修正重點:
(一)本自治條例名稱修正為高雄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二)本自治條例所稱之道路區分為大道、路、街、巷、弄等及其標準。(第三條)
(三)道路命名之擬議與居民得連署提出更名申請等規定。(第四條)
(四)道路命名應斟酌之事項。(第五條)
(五)配合本市道路增訂大道之標準,爰就巷、弄及號之訂定作文字修正。(第六條)
(六)增訂道路新闢、廢止或變更時,本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轄管戶政事務所辦理道路命名、更名或門牌編釘整編改編之事宜。(第七條)
(七)配合本市道路增訂大道之標準,爰就門牌編釘之規定作文字修正,並就鄰近無門牌號次之違章建築之編釘規定。(第八條)
(八)有關各區公所辦理繪製里鄰地界之行政區域圖送轄管戶政事務所據以編釘門牌時,遇有地界不明確之處理方式。(第九條)
(九)增訂有關門牌增編、合併門牌,應先經建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戶數之規定。(第十一條)
(十)因行政區域劃分亟需調整者,亦為戶政事務所辦理門牌整編之情形,爰增訂戶政事務所應辦理整編之規定。(第十二條)
(十一)修正住戶負有門牌保管之責任及門牌有脫落、遺失或不堪使用之毀損情事,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補換發之規定。(第十三條)
(十二)考量門牌廢止影響民眾權益甚鉅,爰增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拆除建築物或受理房屋稅籍註銷或滅失登記完竣後,應通知戶政事務所。(第十五條)
(十三)增訂中英雙語指標門牌之設置法源。(第二十條)
四、檢附「高雄市道路名牌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