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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資料
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六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教育
編號
66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陳麗娜
連署人
曾麗燕、柯路加
案由
為擴大性別平等教育社會參與與廣納建言,請市府修正「高雄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有關委員名額的規定,增加民間團體代表(家長部分)參與人數或比例。
說明
一、 為推動及督導性別平等教育,建立無性別歧視之教育環境,預防及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市府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五條及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置「高雄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並訂定「高雄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其中第三條規定: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本府副秘書長及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社會局局長、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兼任。
(二)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包括法學、性別平等、醫學或心理學等代
表。
(三)民間團體代表。
(四)實務工作者。
前項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
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 教育政策應以民情為本,而利益關係人的家長意見是最直接的民情反映。近來性平教育議題廣受全國各界關注,為此台北市與台中市均朝增加該市性平委員會有關家長代表委員席次之方向落實,以台北市而言,其議會教育委員會決議,應增列委員會國小、國中、高中、高職等四大學層之代表,另各「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亦應增加家長參與人數或比例。又台中目前推動訂定「台中市性平教育管理自治條例」,議會提交條文中有關家長代表的名額部分,規定為三分之一以上。綜上,兩市對於家長代表名額之部分,均以增加的方式處理,盼能充分反映社會上大多數家長的聲音。
三、 本市性平委員會設置要點有關家長部分,包含於民間團體中,且規定由性平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形同家長代表至多恐只占九分之一左右,以本屆委員會代表名單,民間團體代表中,家長團體代表僅占一名,占全會比例僅二十一分之一,實在無法反應社會大多數人對於性平議題之主流意見,對比其他兩市對於家長代表人數所呈現的重視程度,本市實應檢討改善,讓更多社會多數對於性平議題的真實聲音,能夠充分反映。
辦法
請市府參考其他縣市關於性平委員中家長委員名額之作法,儘速修正委員會設置要點,增加家長代表人數或比例。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6-11-28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6-11-28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二屆第六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6-12-13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三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
決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