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首頁 > 提案資料

 
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五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民政
編號 15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蕭永達
連署人 張勝富、陳信瑜
案由 懇請司法院大法官儘速召開會議審理侮辱公署罪是否違憲案。
說明

一、依現行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惟上開規定係於民國23年10月31日制定,屬於訓政時期之法律,立法當時毫無人權概念,公署就是衙門,是高壓統治及打壓人權的標誌,本應檢討及廢止,以符合司法之改革正義。

二、次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14號理由書略以:「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其依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顯係區分了言論價值之不同。對於政治性言論之限制採高度合憲性審查之理由,在於政治性言論係民主憲政體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若放任政府控制出現於公共領域的言論內容,無異於傷害身為民主政治正當性先決條件的民主辯論和商議過程。又大法官釋字第644號解釋理由書略以:「…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意旨參照),其以法律加以限制者,自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即大法官認為國家應盡最大努力保護人民的「政治性言論」。故人民以「侮辱公署」來表達不滿政府之「政治性言論」或行為,應同受憲法言論自由所保障,以維護民主憲政之人權保障價值。若政府機關或官員遭人民以侮辱性言論批評施政時,非但未能反躬自省,反而動輒祭出刑法處罰壓制威嚇人民,對於言論自由將生寒蟬效應,同時反轉民主國家人民與政府之主客地位,恐不利民主憲政之發展。立於憲法優位原則,現行刑法第140條之規定應屬違憲而無效,為避免司法實務解釋適用之爭議,應予以刪除。

三、本席與鄭新助議員及簡煥宗議員因不滿雄檢偵辦黑心油不力,於103年10月13日帶著「雄檢已死」輓聯與祭文前往高雄地檢署「追悼」,諷刺雄檢怠惰、無作為,讓高雄司法蒙羞,目的是為了讓司法受到公評,並要求司法機關檢討制度及相關人員作為的缺失。但高雄地檢署竟以此認定三人涉犯侮辱公署罪,並於偵結後起訴,案件移送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惟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郭任昇對於本案涉及刑法第140條第2項規定之侮辱公署罪,認定有違憲之虞,業於105年8月1日作成104年度審易字第2274號裁定,本案法官將另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本件裁定程序停止。嗣高雄地方法院於106年4月7日函知本席及二位議員,本案聲請釋憲已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審理中,故懇請 司法院大法官應儘速召開會議審理刑法第140條侮辱公署罪之違憲案,並作成違憲之宣告。

 
辦法 市議會通過後,轉請司法院辦理。
備註
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6-05-02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6-05-02

由本會轉請司法院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二屆第五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6-05-26
由本會轉請司法院研究辦理。